2021-12-21 08:02:17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今天,薇娅通过个人微博发布道歉信,表示愿意为错误承担一切后果。
早在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曝光了一批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正如本报在11月的采访中,专家表示,主播在税收方面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收入性质多样化、资金流向复杂化等特征,使得带货主播的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涉税风险也比较高。
在网络“直播一姐”薇娅翻车背后,带货主播税收监管存在哪些挑战?带货主播当如何正确缴税?如何看待直播带货的种种乱象?
原标题:两主播涉嫌偷逃税被查 带货主播应如何缴税?
随着11月11日零点钟声敲响,又一年“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气氛达到顶点。与往年不同的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点进各大带货主播的直播间,领取商品优惠券再下单购物。
直播带货行业飞速兴起的同时,一些乱象也纷至沓来。今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一批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且“涉税金额较大”。
事实上,此前的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强调要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多位专家和行业从业者认为,明星、网红主播或在今年底迎来第二轮“补税潮”。
多元化收入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直播带货主播的收入往往是多元化的。不仅有“坑位费”(即产品的上架费用,是品牌方为了产品推广而支付给主播的服务费用),也会有销售提成、打赏收入等,其在税收方面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翟继光介绍说,带货主播身兼主播和销售两种身份,其收入的数额、形式以及性质都会发生较大变化。与传统主播相比,带货主播的身份可能包括独立个人、商家职员、独立第三方企业职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等,其收入形式除打赏和平台奖励以外,还可能包括工资、劳务报酬、销售提成、利润分红、生产经营收入等。平台只能对独立个人主播的税款代扣代缴,对其他几种形式的直播,无权代扣代缴税款。这些新特点使得带货主播的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涉税风险也比较高。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表示,带货主播行业不仅包括品牌方、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目前还出现了撮合品牌方以及与主播所在经纪公司达成合作的中介公司等主体,涉及多方复杂的合作交易关系,且资金流向也呈现出复杂性。
“相比传统主播来说,以个人工作室或公司名义进行带货直播等行为的主播在税收方面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收入性质多样化、资金流向复杂化等特征。”蔡昌表示。
主播的收入性质不同,税率也会不同。蔡昌介绍说,如果带货主播是被商家或MCN(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机构雇佣的,收入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也会有提成奖金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年度奖金可单独计税,也可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统一纳税。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蔡昌表示,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与平台合作进行直播带货,主播的收入则主要是坑位费和销售提成,收入性质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平台方在支付时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个税税率为20%-40%,年末需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形式与平台合作,收入依然主要是“坑位费”和销售提成,收入性质就变为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主播是以公司的名义向平台提供服务,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需要按照公司运营要求缴纳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主播类型决定纳税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9月18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再一次强调,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底前自查自纠补税的明星、网红给予减罚乃至免罚,意在表明国家对文娱领域的税收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并形成常态化,与其未来被查处后被动接受法律惩罚,相关主体不如积极自查自省、主动补缴税款。”蔡昌表示。
需要强调的是,“补税”并不意味着一定有偷税漏税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慈强介绍说,“补税”是从纳税人角度出发去理解的,具体是指当纳税人的实缴税款小于应缴税款时,其需要承担补充缴纳所欠税款的责任;从税务机关角度而言,“补税”又可理解为“补征”与“追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欠税、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仅属于应‘补税’的行为之一,造成纳税人漏缴或少缴的原因数不胜数,除此之外还包括到期补税与错征补税,前者是指税务机关考虑到纳税人的特殊情况,给予其额外纳税期限的宽容与体量,延长期届满后应当补缴税款。后者是指前述所提及的‘补征’与‘追征’的情形,是因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某一方的过失所引起的税款少缴或漏缴。因此‘补税’并不一定意味着偷税漏税。”李慈强表示。
“带货主播由于不了解税法规定,主观非故意造成的税款缴纳不及时、不充分的行为一般属于欠税范畴。而如果是主观故意不缴税,想要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则属于逃避税收。”蔡昌表示。
翟继光介绍说,如果是因为对税法不了解、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少缴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但仍需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值得关注的是,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的带货主播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是“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上述偷漏税手段?
对此蔡昌表示,首先应区分带货主播的类型,再对其收入所得进行分类。带货主播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个人名义在平台直播,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第二种是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播,其有关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第三种是成立了个人工作室的主播,这类主播一般收入较高,其有关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对于前两种类型的主播,其个人所得税应由平台代扣代缴,但有的平台会通过第三方平台向主播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向主播支付报酬。这些都是“隐匿个人收入”的行为,一旦被查,将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蔡昌介绍说,大部分主播会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通过将个人收入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对于此类主播,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其属于将个人收入转化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以个人身份直播带货,还是接受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指派直播带货,都是法律允许的,也都是合法的。因此,成立多家公司或者多个工作室从事带货直播业务是合法的经营模式,本身不会构成偷税,也不属于避税,如果其具备节税效果,也应认为是合法节税或者税收筹划。”翟继光表示。
蔡昌也认为,不同所得税政策的差别让很多主播发现可“筹划”的税收空间,选择成立公司或工作室的形式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带货主播选择不同的形式与平台合作来降低自身的税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应注意其是否有实质性经营活动,是否满足税法要求。如果主播成立的公司或工作室只是一个空壳企业而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纳税人借助空壳企业违规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税款,就属于违法行为。
“以数治税”是行业税收监管大趋势
虽然直播带货相关行业的税收问题已进入到监管视野,但目前阶段仍然存在诸多困难。
李慈强表示,监管困难首先体现在带货主播收入来源多种多样,这大大提高了税源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以及经纪公司之间关系复杂,纳税主体与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而各直播平台进账方式标准不一,税务机关也难以通过银行系统掌握主播的收入情况,代扣代缴很难发挥实效。
“当下,互联网主播带货过程中,交易凭证与各项数据都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流通,传统的个税征管技术很难通过原始交易记录来核定交易额。同时,由于网络主播带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属性,税收监管过程还特别需要关注隐私保护问题,应当及时更新税收监管的技术水平。”李慈强表示。
翟继光认为,税收监管的主要难点是部分直播带货主播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尚未进入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其以微信、支付宝或者现金形式取得的收入,目前税务机关还难以全面掌握。即使是已经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主播,也会有上述类似的监管之外的收入。
另外,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也可能会给予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公司、工作室特殊的税收照顾或者税收返还等。但他同时表示,随着“金税四期工程”、数字货币等的推进,未来税收监管的死角会越来越少。
蔡昌表示,目前,税务机关已经逐步将区块链、智能AI等大数据技术运用到税收征管中,通过全方位获取涉税信息来实现纳税人的全方面税务管控,并开展对主播“双随机、一公开”定期税收检查,实现严格的风险管理,朝着大数据与税收征管深入融合的智慧税务方向迈进。
值得关注的是,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还提到,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这也可能对行业从业者产生较大影响。据了解,目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两种方式。
“目前主播工作室主要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缴纳税款,以1000万元的收入为例,核定征税需要缴纳的税款大约为35万元。如果采取查账方式征税,其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接近350万元。因此,工作室一旦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其在节税方面的功能将大大降低,其税负与个人直接取得劳务报酬的税负相差就不大了。由于大多数工作室都采取代理记账方式申报纳税,对其查账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但对部分贫困地区的招商引资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在全国所有地区查账征税的纳税额是相同的。”翟继光表示。
他认为,带货主播是一个新兴的职业,整体上应予以保护和规范。大多数带货主播的收入并不高,不宜全部取消对其工作室的核定征税。对于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议仍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允许其核定征税。建议将税收监管的重点定为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应允许其核定征税。对于通过“阴阳合同”隐匿收入等偷税行为也应重点打击。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直播平台在协助税务机关督促带货直播依法纳税方面应承担更多义务。而作为带货主播等文娱行业的从业者,也应提高税法意识,依法纳税,按照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来节税。
蔡昌认为,要加强带货主播等的税收监管,首先应建立带货主播等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另外,则是要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李慈强也表示,文娱行业税收监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真实、完整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动情况的掌握程度,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数治税”、分类精确监管是文娱行业税收监管大势。为此,应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监测网上交易,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对于网红违规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穿透监管”原则,按照实质的经济关系来确定带货主播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些主播工作室设立在税收洼地,但实际的经营活动却在别处开展,这就属于漏税行为,需要税务机关核实相关经营情况后再进行征税与监管。
蔡昌还表示,加强对带货主播等文娱行业从业者的监管,也要建立与之配套的税收征管模式。文娱行业从业者是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个体经济,大部分个体没有独立核算成本费用的能力,随着要求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的通知发布,税务机关也应对该通知做好相应的征管配套措施,如建立主播专属的成本核算模式并辅导其如何进行成本核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