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6 10:25:14 来源: 福州晚报
李四(化名)通过网络购买了一瓶某名牌白酒。收到快递2天后,他以瓶盖松动、怀疑不是正品为由要求退货。卖家认为快递已经签收,不符合退货条件,拒绝了李四的退货要求。
李四随即在评价中写道:“无良商家卖假酒,欺诈消费者,大家不要上当。”之后,李四还在该品牌的各大交流群里散布《无良商家卖假酒,大家避雷》的文章,不仅曝光了卖家的店铺名,还包含“欺诈”“无良”等字眼。李四的行为合法吗?□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卖家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有4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消费者,产生维权诉求时,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维权方式解决。他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发布的评价和文章内容含有“无良”“欺诈”等带有污蔑、诽谤性的字眼,已经超过了消费者可依法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批评的范畴,客观上造成了卖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卖家的名誉权。
对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是消费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但评价应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二是不能含有带侮辱诽谤性的字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