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2 07:12:5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移动营业厅工作的王某,私自收集客户手机号等信息,并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最终,王某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判决文书。
经营联通营业厅业务的张某平,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客户手机完成其承接的平台拉新业务,从中非法获利。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张某平同样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严厉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最高检6月2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中专门强调,要聚焦金融、电信、互联网、就业招聘行业中容易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领域。
移动“内鬼”私自收集客户信息出售
据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1997年出生的王某,原是中国移动江西某分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2018年11月,她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王某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
2022年1月,王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她提起公诉。
据检方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王某利用在中国移动江西某分公司营业厅上班时履职便利条件,在营业厅为顾客办理移动宽带、话费充值等业务的时候,私自收集客户手机号码及注册的美团、支付宝、淘宝、赞丽、京东、苏宁和接(收的验证)码截图,并将这些信息发送至上线江某彪(另案处理)创建的微信群牟利。经统计,王某获利6650元。案发后,她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王某之前还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九个月零十天,预交罚金一万元。
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法院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犯诈骗罪获刑的缓刑部分;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
招揽通讯行业“内鬼”做拉新业务
案涉多个互联网平台
据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上述案件中被另案处理的江某彪,也已被法院判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江某彪、刘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江某彪、刘某、张某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刑三年八个月、二年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10万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男子招揽通讯行业“内鬼”做拉新业务,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刑
据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江某彪陆续与微信名为“浪废青春”、“A范儿哥”、“高进”等上家合作进行京东、美团、抖音等APP用手机号注册新用户的拉新业务,江某彪创建微信群,招揽、组织经营通讯业务的下家(被告人张某平等70余人)进入微信群做拉新业务。
江某彪是群主,负责教下家操作、向群内发布各类APP二维码、获利价格、结算下家拉新业务的获利情况、接收上家转来获利款扣除其提成支付给下家等。江某彪及下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扫描微信群中的上述APP二维码注册成功的截图及注册的客户手机号,或将客户的手机号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到江某彪建立的微信群中,从中非法获利。
检方指控时提到,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6日,江某彪及其下家从其上家处非法获利共43.4万余元,其中江某彪个人从中提成非法获利共9.4万余元,其下家从中非法获利共34万余元。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与上家吴某华(另案处理)合作拉新业务,刘某创建微信群,招揽、组织经营通讯业务的下家(被告人张某平等50余人)进入微信群做拉新业务,刘某是群主,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自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6日,刘某及其下家从吴某华处非法获利共10.8万余元,其中刘某从中提成非法获利共2.4万余元,其下家从中非法获利共8.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平经营联通营业厅业务,在江某彪、刘某分别招揽下做拉新业务,利用其经营手机通讯的便利条件,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2.3万余元。
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检方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彪、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行业“内鬼”,严厉打击!
据检察日报,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探索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包括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信息,容易产生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重点行业;金融、电信、互联网、就业招聘行业中容易产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风险的重点领域;容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侵害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增强惩治预防效能。
《通知》指出,要完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包括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同步介入机制、人员协作机制和会商研判机制等。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和个人信息公益损害呈现跨行政区划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大数据赋能,探索通过罪名、领域、行业等关键词自动抓取和智能算法技术,改革案件线索产出的供给侧,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数据壁垒。对易发、高发违法犯罪的系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省级以上检察院可以联合挂牌督办或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建“刑事+公益诉讼+技术”检察办案团队,集中办理大案要案。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水平,增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加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中的协同协作。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创新公益损害替代修复方式,督促引导违法主体及时有效履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结合监督办案加强类案治理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执法司法、行业监管、信息公开、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精准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探索向有关网络平台提出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