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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和谐”共筑“大家平安”!家庭教育促进法催生“依法带娃”新风尚

2022-04-13 10:38:29 来源: 广西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今年1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催生了一个网络热词——依法带娃。

为发挥新法在推进家事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向家长精准传播“依法带娃”的法治观念,全区法院结合案件审理实际,向当事人当庭宣读或发放《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的重要举措,并将其作为今后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以“小家和谐”共筑“大家平安”,营造辖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工作站”赋能家庭教育

今年1月,柳州市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柳北区法院揭牌启用,并向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件的当事人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14岁的小明,曾因涉嫌抢劫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柳北区法院多次调查取证,了解小明生活学习、作案成因等具体情况。鉴于小明系初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同时,法官向小明的家长释明家庭教育、“依法带娃”的重要意义,号召家长以身示范、以身作则,严格履行教育监管职责,与孩子建立起一个尊重、包容、互勉的沟通渠道,引导孩子走上正途。

柳北区法院为此走进柳州市雅儒路小学,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与家长代表召开座谈交流会,就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如何“依法带娃”进行沟通交流。家长们表示,希望在“依法带娃”新时代,司法机关能多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

多方联动指导家庭教育

不久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向一起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依法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送达《家庭教育令》的同时,兴宁区法院联合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举办“家长课堂”,对该案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从不同层面共同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兴宁区法院积极创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工作模式。

法院认为,被监护人小王在单亲家庭环境成长,父亲王某没有引导小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小王出现不良行为时没有进行干预和管教,导致小王屡次盗窃,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小王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

“仅仅送达《家庭教育令》是不够的,如何确保教育令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才是重中之重。”主办法官考虑王某的具体情况,遂邀请检察官、心理咨询师共同对王某进行教育。

该案中,心理咨询师侧重从青少年心理成长特征、亲子关系修复等方面,指导王某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检察官围绕青少年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告知小王的行为如不及时矫正则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官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普法,告诫王某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关心小王的健康成长。经教育,王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充分认识,表示今后一定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多关注儿子的成长,教育好儿子。

怠于履行家教被法官训诫

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

男子严某与女子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过防城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某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儿小茜由陈某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父亲严某在戒毒强制所戒毒,母亲陈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将女儿小茜托付给朋友照顾,仅在物质条件上满足孩子,对孩子的心理、学习、生活近况关心与了解甚少。据小茜的老师所述,曾目睹仅上四年级的小茜在午托时间与不良人员一起抽烟。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在庭上对严某与陈某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嘱咐严某改造完成后要参与进家庭教育中,多关心小茜的成长。同时,为督促陈某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法官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陈某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多关注小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了解小茜的学习状况,定期向照护小茜的受委托人了解其生活状况,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责任。

此份《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失效前,义务履行人陈某、密切接触小茜的人员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法本令,法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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