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 10:36:01 来源: 广西日报
近日,阳朔法院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为了扣除对方当事人工程款,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法院查实后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案是阳朔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2021年底,原告陈某以被告李某姐弟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支付工程款89927元。李某辩称,因陈某承揽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李某请其他工人进行修复工作,并支付了相应报酬。李某为证明其辩解向法院提交了9分银行电子回单,主张从陈某的工程款中扣减相应费用。经法院查实,李某将上述回单中与案件不相关的附言“卸车费”“雕花板”“租房押金”等篡改为与涉案工程相关“泥水修补”等内容,共计金额49180元。经承办法官释法后,李某承认篡改了银行电子回单附言部分。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伪造案件重要证据,存在减轻己方责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记者 王春楠 通讯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