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面对名下没有房产、车辆信息,银行账户等又被冻结的被执行人,案件执行常常陷入困境。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一旦发现将依法强制退保,执行对应款项。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就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强制执行提取被执行人商业保险保单现金价值,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债款。
黄某明向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名牌轿车,租了 3 个多月却一直未付租金,被汽车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黄某明始终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义务,依旧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四十万余元,该汽车租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干警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黄某明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的信息,银行账户等财产之前也因其他案件已被冻结,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此时,执行干警另辟蹊径,在执行系统中查询其在保险方面的信息,经过筛查及与保险公司核对,查实黄某明在某保险公司购有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现金价值。
法院执行干警当即向该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黄某明在该保险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将保单对应价值的执行款转账到案件专用执行账户,用于清偿黄某明的债务。
采写:新快报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陈锐德 孙铭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