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8 12:19:02 来源: 证券日报网 赵彬彬
本报记者 赵彬彬
2月7日晚,新潮能源公告称,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署的《差额补足协议》,新潮能源需在15.8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该判决,新潮能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案件源于2017年的违规担保事项。公告显示,2017年6月27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新潮能源就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承担35.82亿元的差额补足义务。2020年11月23日,广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农商行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金志昌顺、李丽云、蔡红军等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以及第三人国通信托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华翔投资向原告广州农商行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5亿元;分别判决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金志昌顺在其所持有的3.43亿股新潮能源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价值范围内对华翔投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潮能源相关人士表示,该案件所涉及的违规担保发生于2017年,时任公司董事长为黄万珍。经自查,该对外担保从未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公司也从未发布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该担保系违规担保。2021年新潮能源已就该案涉及事项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受案回执》。除此案外,2017年,新潮能源还为恒天中岩提供了近7亿元的违规担保,同样是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本次判决的影响,新潮能源表示,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尽管历史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但公司业绩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1月26日,新潮能源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0亿元,业绩强劲反弹,实现扭亏为盈。
(编辑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