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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不满工伤治疗费用与华孚时尚陷入4年纠纷 要求履行合同终被拒

2020-03-20 16:40:1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华孚时尚一员工在工作中被推纱车撞伤,伤愈后因不满工伤治疗相关费用起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杨某于2008年3月开始在华孚时尚工作。2014年10月20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推纱车撞伤,并被送往淮北和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11月23日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坐股神经损伤,出院情况为治愈。

2014年12月7日,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腰部损伤为工伤。2015年1月5日、3月2日,杨某又两次在淮北和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梨状肌综合症、右坐骨神经挫伤、腰部外伤,出院情况是好转;2015年4月13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腰部损伤不符合伤残标准。

2015年7月11日,华孚时尚作出复岗通知书,通知杨某在2015年7月13日前复岗,否则视同旷工处理,并寄送杨某。2015年7月18日,华孚时尚作出(矿工)违纪处理通知书,通知杨某从2015年7月18日解除合同,并寄送杨某。2015年12月17日,华孚时尚向杨某寄出其于12月15日制作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杨某拒收,邮件于12月20日退回。

2016年6月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杨某申请脑梗为工伤直接导致疾病不予确认,同时鉴定杨某腰部损伤劳动能力障碍不符合伤残标准。2016年9月12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杨某申请腰部外伤综合症为工伤直接导致疾病予以确认。2017年8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腰部损伤不符合伤残等级。2017年8月31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腰部外伤综合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无等级。

2018年,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华孚时尚支付杨某工伤治疗的医疗费23093.79元、护理费2424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0元、统筹地区外交通食宿费2200元,共计6.7万元;裁决华孚时尚为杨某缴纳工伤恢复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裁决,裁决华孚时尚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39元,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在华孚时尚工作期间,华孚时尚为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杨某发生工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治疗,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2015年4月13日以后,非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复发的,不应享受工伤治疗期待遇,因此对杨某关于工资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判决华孚时尚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91.89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对这一结果仍不满意,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华孚时尚支付杨某3746.47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杨某再次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华孚时尚继续履行与其的劳动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裁决华孚时尚支付其赔偿金43940.4元及医疗费29120.35元,共计73060.75元

2019年3月8日,仲裁委裁决撤销华孚时尚作出的同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华孚时尚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对于新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接到单位通知没有及时复工、在其本人保证的期限内也未复工,但并非属于华孚时尚考勤管理制度中的无故旷工,构不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华孚时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华孚时尚2015年7月解除与杨某的合同,杨某未在规定的时间申请仲裁,2018年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杨某再次申请仲裁,双方的纠纷时间长,矛盾较大,且杨某庭审时表示其因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劳动,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判决华孚时尚给付杨某经济赔偿金27009.6元。

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杨某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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