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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04-26 06:15:25 来源: 证券时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2.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23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及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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