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4 15:53:34 来源: 腾讯网
以法之名,保护未成年的你
第三章 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怎样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律师讲解】:
学校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体现为充分发挥其作为教育机构的功能,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未成年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以实现教育目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规开除或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一)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分别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1)对依据义务教育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
(2)要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教育,包括德、智、体、美、劳以及其他多方面的教育,组织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3)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达标;
(4)不得实施可能影响未成年学生公平获得受教育机会的其他行为。
(二)不得违规开除或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本法进一步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旨在更加严格地规范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情形。实践中有的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勒令退学、劝退、以不让参加考试或者随意停止其在校接受教育等方式迫使其退学,这些都属于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行为,是本法所禁止的。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利,即使是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不能开除学籍,可以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由专门学校对其进行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履行控辍保学职责
本条第2款为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款,明确了学校在控辍保学方面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在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方面的职责,加大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力度。
根据本款规定,学校应当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
(1)对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是否到校上课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2)发现学生有辍学倾向的,及时安排家访,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学生返校学习;
(3)严格学籍管理,严格转学、休学、退学手续;
(4)发现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的,应当进行学生相关信息登记,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5)经多次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本期的讲解就到此,下期再见!
转自蒲江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