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2 05:37:49 来源: 腾讯网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年6月18日- ),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
第一节 语言本质与沟通理性
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论的中心论点,是批判“科技理性”(technical rationality) 对人类的控制,企图用“沟通理性”来抗衡“科技理性”,他的讨论是以批评“实证主义”做起点。
哈贝马斯对实证论的批判主要针对两点:“科学主义”(scientism)和“科学的政治观”(a scientific politics)
“科学主义”认为所有知识的建构应该以自然科学的模式为典范,因为自然科学知识充分表现出其可以“客观验证”的特征。
“科学的政治观”则认为科学知识是可以客观地解决一切政治和道德上的问题。
首先,哈贝马斯跟其他非实证论者指出,“社会现象”(social reality )与自然现象(natural reality)有本质上的分别。前者是由相关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所构成的,因而是不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程序去检视或证实(justify)社会科学理论。
其次,根据哈贝马斯的共识真理论,任何对外在世界的了解都必然涉及了解者的演绎,而语句的真假值是由参与讨论者在相关的社群规范制约下而达至的共识(consensus)来决定。
哈贝马斯企图透过对语言本质的分析来证实他的论点。“达至了解”是潜藏在人类语言里的一个“目的”(telos),而这个目的是进一步蕴涵着一个没有任何制约的“理想沟通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 。
在“理想沟通情境”或者是在语言的使用里,有三个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s)规范着语句的使用或人的语言行为(speech act):
1.“真理宣称"(truth validity claim):我们是期望所使用的句子能够反映着外在世界的事实,并且是透过这些认知句子把相关事实告诉别人。
2.“正当宣称"(rightness claim):正当宣称是语言使用者和别人沟通时, 要遵守支配着人与人沟通的社会规范,人际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规范构成的。
3.“真诚宣称"(sincerity claim):我们使用的句子是希望别人相信这是真诚地表达我们内心的想法和感觉。
“沟通”(communication)与“沟通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不同,在现实的人际沟通里,大多数人是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去做协调工作的,充斥着扭曲或相互欺骗,这些沟通不能算是“沟通行为”。“沟通行为”是为了真诚了解,更偏向于一种理想。
简言之,人在使用语言时,蕴涵着追求真理的倾向;而“真理”是透过反复讨论而达至的“共识”来界定。对这个“共识”作进一步分析时,会发现这里涉及一个规范基础。这个规范基础是联系着一个没有内在和外在制约,只由 “更佳论据的力量”来指引的言辞情境。因此,言辞情境指涉一个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脉络,而只有在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社会里才容许这样的沟通情境出现。
第二节 西方理性化发展的悖论
哈贝马斯同韦伯一样严厉地批判科技理性对现代社会产生的坏影响,但他坚持认为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并非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而是有其他发展上的可能性。
不同文化领域存在的确认,提供了人类用不同范围的演绎架构去理解外在的自然世界,以及互为主观的社会世界和主观的内心世界。
哈贝马斯明确指出不同文化领域或者是不同世界观的区分,是指涉着三种世界领域的区分:
客观世界(objective world):自然现象。
社会世界 (social world):道德法律。
主观世界(subjective work):艺术。
韦伯把人类理性化的过程等同于目的理性的理性化过程,哈贝马斯认为, 对形式认知层面的掌握和对不同事务相应着的理性标准的掌握,同时是理性化过程的成果,也由于此,构成了人类认识和批判外在和内在世界的能力。
哈氏指出,一直以来西方学者都循着一条“单向理解” (monological understanding)模式分析社会及人的现象,这涉及“笛卡尔典范”。笛卡尔相信作为主体的个人,外在世界的客体是独立于此主体个人而存在的,而认知此独立存在的客体的方法,是不要把认知主体的个人偏好或价值信仰介入。这是实证论者在社会研究方法学及认识论上的基本预设,同时也是韦伯用来解释西方理性化过程的“理性架构"(rationalty framework)。
哈贝马斯认为人类的存在并非是以一个独立的个人做基础,而是以“双向理解”(dialogical understanding) 的沟通做起点。哈氏和实证论者最大不同的地方,是无论在决定语句的真假值或客观性上、在对社会现象的理解上、还是在人的基本存在的结构上,前者是以人的相互沟通为依据并以此为分析人类行为的架构,而实证论者却以主体和客体二分的单向理解模式,结合着个人如何利用外在世界资源满足其欲望的生活取向来做分析基础。
第三节 “生活世界”、“系统”与理性化过程
哈贝马斯从沟通理性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的自我意识是循着一个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人类对事物的演绎角度更加丰富,人类对不同意见的容忍胸襟更加宽大,人类也更注重透过沟通来疏解冲突的意见和纠纷。哈贝马斯心目中的现代社会救赎之路,是建立在沟通理性的可能性上,而此可能性是呈现于个人意识的提升和发展。然而,个人的发展只能够在相应的社会脉络和系统下进行,这又牵涉到了个人与制度的经典课题。哈贝马斯尝试建立一个揉合了个人和制度层面的 “双重”架构——“系统一生活世界”(system-lifeworld)回答这些问题。
对哈贝马斯来说,“沟通行为”和“生活世界”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人 类之所以能够沟通并且发展出以没有制约的论辩来作为协调的准则,主要是每 一个人都拥有,而且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共同拥有,一组庞大而“并不明确的” (non-explicit)背景资料和知识作为人类沟通的指引。这些背景知识就是“生活世界”。
人类透过生活世界所达至的沟通,不单使得人类相互间的交往成为可能,而且进一步发展、改进和更换其在社会的角色和自我的认同。
生活世界包括文化、社会和人格三种结构。
在文化层面上, 人类间的相互沟通不单只是依赖文化资料和媒介,而在沟通的过程里,会同时传进和更新文化的知识。
在社会层面上,此沟通行为不单只调节不同意见或社会行为,并且会促使社会整合和人类的归属感。
在人格方面,沟通行为达到社会教化的过程,以及促使个人自我观的建构。
生活世界构成了社会的符号意义层面,由此推动社会的发展和更新。
生活世界理性化是文化、社会、人格此三者的相互关系及其各自的界线变得愈来愈清晰。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看生活世界理性的过程:
生活世界结构上的区分;
其结构上之“形式”与“内容”的分离;
符号意义层面上的复制过程之反思性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理性上的反思日益占据着主要的位置。)
理性化的过程首先是指生活世界理性化的过程。而这是意味着生活世界所蕴涵着的世界观愈来愈清晰,人类亦开始懂得用不同的架构和演绎角度沟通,而人与人的交往透过理性讨论多于受权威的制约。
社会理性化的另一 个层面,是“系统”层面的理性化过程及其对人类行为的控制。
“系统”这一概念对哈贝马斯而言有两个意思:
其一是作为社会的制度或组织,影响着人类的生活。
另外一个意思也是跟生活世界一样, 作为研究社会世界的分析架构。
现代社会的困境的其中一个主因,是系统控制了生活世界。用哈贝马斯的话说,是“生活世界殖民化"(colonization of the life-world)。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病症。要清楚了解这一个现象,就要考察系统的理性化过程。哈贝马斯把这一个过程分作四个阶段:
在古代社会(archaic society) 里,无论是符号意义层面或者是系统层面的创造,都是在亲族系统内进行的。此阶段为“平等式部落社会"(egalitarian tribal society ) 。
这一种交换模式和活动慢慢地建立起一个社会网络,使得其他货物交换也变成可能,交换日益频繁。社会分工发展,出现了一些代表权力的组织和家族,此阶段为“等级制部落社会”(hierarchical tribal society ) 。
就以上两种社会的情况而言,生活世界和系统并没有分开来,在具有神话色彩的世界观支持下,系统的发展是以生活世界里的符号意义做基础,这一个情况一直维持到政治权威的出现。
政治权威的权力并非来自世袭集团或家族,而是建立于司法制裁之上。权力机制跟亲族结构分离开来,慢慢形 成了一种新的制度,我们名之为国家。神话色彩的世界观给语言结构代替了。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神圣语言化"(linguistification of the sacred)。那是说,人民在日常和政治事务的共识是透过语言对话而达至的。此阶段为“政治阶级分层社会”(politically stratified class society)。
货物在市场上的交易由金钱做中 介。慢慢地金钱变成了主宰社会的机制,到最后,经济由政治秩序分割开来,一个可以名之为“经济阶级结构社会"(economically constituted class society)出现了。
西方的理性化过程,首先出现在生活世界的层面。人原本在文化各领域如科学知识、法律道德和艺术上浑然不分的情况由于生活世界的理性化而各自独立起来。人类意识到不同范畴和层次的事物是有其各自不同而相应的真假和对错的标准,慢慢地,以前对权威和“神圣”事物的崇拜 和尊奉,开始改而为理性思维所代替。换言之,人类用理性代替了权威或传统 文化制约从事相互间的交往。
生活世界理性化发展的两难之处:
一方面是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和自主性的增加;
另一方面,此种情况导致社会系统日益复杂和扩张,系统对个人的制约也日益显著。
简言之,理性化的过程原本是以语言代替了传统信仰做沟通或调节人际关系的形态而出现。但这一转变却反过来加重了人类在日常事务上的负担,即人类在众多繁复事务里要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作种种决定。这样也增加了人类沟通上的误解情况。
第四节 “生活世界”殖民化
哈氏以“生活世界殖民化”这一个概念来描绘现代病态。简单来说,生活世界殖民化是指原本属于私人领域和公共空间的非市场和非商品化的活动,被市场机制和科层化的权力侵蚀了。
对哈贝马斯来说,现代社会的主要系统可以从市场和国家机关两个层面来理解,即金钱与权力是两个现代社会制约人的行为的主要媒介。
市场是指经济系统对人的影响,其影响主要是透过金钱制约着人类的行为或生活世界。
国家机关则可以是指国家透过科层式的行政架构所产生权力来影响人的行为。
市场主要是透过商品的价值观来侵入人类非商品化的活动。我们大致可以从“排他性的自利态度”及“以感官欲望代替深层反思作取舍标准”这两个特征来看商品价值观。对一件商品所作的取舍标准很明显会纯粹以个人喜恶的自利角度和市场的供求来决定,很少会对自己的抉择进行反思;其间也没有考虑别人的感受,商品的价值只局限于拥有者身上。然而,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在日常的人际关系网里,“分享式”的价值观其实是支配着人类的另外一些行为。但现在却给市场的“排他性”或“独享”价值观所取代了。极度个人主义式的生活变成了现代人的主要生活模式。
国家系统配合着市场价值观和商品化的生活取向,以满足市民欲望来加强其权力或法制上的认受性,比如人民会根据福利多寡的提供来投票选举领袖,但缺少对社会政策深层反思和讨论的兴趣。
哈贝马斯企图以人际间的真诚沟通代替以满足个人利益为主导的行为模式,但还无法实际落实。
第五节 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一个法律与民主的商谈理论
一、哈贝马斯对法律重要性的解释是从说明社会的理性化过程开始的
所谓“沟通理性”是指我们在进行沟通行动时预设的准则与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我们对不同的有效宣称、不同的“世界概念”和不同的商谈形式的区分。
真理宣称——客观世界——理论商谈
正当宣称——社会世界——实践商谈
真诚宣称——主观世界——治疗性批判、美学批判、解释性商谈
就个人而言,理性化过程就是一个学习过程。从孩提时代到成年人的成长 过程中,我们透过学习运用语言来学习区分语言的不同用途和不同形式的商谈,及语言背后的种种有效宣称和世界概念。
就社会的演进而言,理性化过程就是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也反映了类似的学习过程。随着对语言形式和商谈形式的区分,我们渐渐对不同的活动领域或文化领域作出相应的分化。于是,现代社会日益趋向专业化, 分工越来越精细,不同专业有自己一套的语言、对错优劣的准则和商谈形式。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也促使人越来越倾向以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考虑或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基于这些原因,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了解逐渐显得难以达到,而社会的团结(solidarity )与整合也出现了危机。
人际间沟通的困 难和社会整合的危机不单源自我们对商谈形式的区分和文化领域的分化,也源自我们的“世界观”的改变、“生活世界的理性化”以及“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分离"。
原本,个人的生命意义、人生目的 和选择生活方式、工作的准则是建立于生活世界所提供的背景知识。在理性化 过程当中,这些背景知识被我们逐一拿出来,从背景被拉到台前,接受理性的检验与批判。首当其冲的就是这些世界观。由于失去旧有世界观的支撑,那些原本赋予我们的人生、生活方式与工作以合理性和意义的价值与信念,现在被认为只是个人按自己的喜恶所作的选择,是主观的、非理性的。由于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价值作为行动与生活方式的合理性依据,于是形成现代社会多元化的生活世界。
当生活世界的 规范受到理性的挑战以至最终失去有效性时,市场和行政系统内部的合理性准则和“指引媒介"(steering media),即金钱与行政权力就相对地显得具备客观性。我们不必考虑我们的经济行为或行政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我们只需要考虑我们的行为是否有效率地达成我们的既定目标,而效率的计算可以被化约为金钱与权力的计算。于是,市场和行政系统渐渐独立于生活世界。
二、有效性和事实性的差距最终导致传统的规范失去协调人际交往的能力
哈贝马斯认为,传统社会的规范秩序的有效性与事实性是融合在一起的,透过这兼具有效性与事实性的规范秩序,人际间的交往行动得到协调,无须为每一次交往行动而论辩背后的有效性根据。
现代社会,传统的规范秩序的有效性与事实性因为理性化过程的关系而分离了。规范秩序不再有什么禁忌做后盾,它的有效性不再是神圣不可以挑战的,而是可以拿出来由理性去作出检验。检验的结果是很多传统规范被认为是既不客观,也不合乎工具理性。
如果现代社会的人各行其是,而规范又不能制约和协调各人的行为,人如 何避免冲突?而社会如何才能维持,避免瓦解?哈贝马斯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人与人之间能够达成相互沟通、理解,从而使社会能够重新建立共识、协调人际交往。要达到这个目的,最理想的情况是透过沟通行动。因为沟通行动可以重新把行动规范的有效性与事实性融合。
然而,由于不同的原因,透过沟通行动而达至共识的可能性是并不稳定的。
沟通行动是一些提出理论根据的活动,它必须依赖一些所有参与沟通行动的人都共同接受的知识和信念,而现代社会的很多知识和信念都在被质疑。
现代社会是以策略性行动为主导,每个人每日都忙于为自己计算成败得失。
沟通行动内部潜藏一个“异议危机”,我们越是理性地讨论,就越发增加产生异议的危机,而理性论辩只能无止境地继续下去。这反过来进一步增加现代人的沟通负担。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沟通理性自身在有效性与事实性之间的差距或张力,沟通行动不单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有太高的要求,而且当沟通行动毫无制约地应用时, 潜藏其中的异议危机反而显得无法疏解。哈贝马斯认为沟通行动有必要被限制或制度化,而只有法律才能担此重任。
三、现代社会的法律本身也是一个规范秩序
法律一定要透过语言表达和传递。它和其他语言形式一样,都必然地伴随着一些有效宣称。
法律的有效性有两方面的根据:
1.法律的实在性:(亦即是法律的事实性)是指法律的强制性。
2.法律的认受性:a.法律应经由一个有认受性的立法程序而制定;b.法律应保障所有人都可享有平等的自由(或权利)。
当我们采取一个观察者的视角时,法律是一组客观地存在的规则系统,人只要知道什么行动是法律所容许或禁止的,然后计算遵守或违反法律的后果,就可以协调人际的交往了。人们此时不用思考法律的制订程序及其背后的信念和意义,法律的确减轻了现代人在沟通方面的重担。
当我们从参与者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时,只有当法律的施行对象自己觉得有需要的时候,才会就法律的有效性进行商谈。而进行商谈时,亦不会影响法律协调人际交往的功能。律固然减轻了现代人在沟通方面的负担(只在有需要时才就法律的有效性进行商谈),但也同时把法律建立于沟通理性之上。
透过沟通行动理论所提供的“双重视角”,即观察者和参与者的视角,我们可以区分两种接受法律的态度:“事实上的接受”和“有 理论根据地接受"。只有具备认受性的法律才是相对稳定的,立法程序本身应该是一个沟通行动,立法者必须同时视他们自己为法律的施行对象,而他们所定立的法律应该是他们作为法律的施行对象所能够接受的法律要协调人际交往、疏解社会整合的危机就必须要结合法律的认受性和事实性。
简单来说,法律作为行动规范重新融合了事实性与有效性,从而成为社会整合的媒介,而立法程序就是一个进行沟通行动的场所。
资料来源:
《西方社会学理论(下)》,杨善华,谢立中,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