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6 08:54:17 来源: 光明日报
4月15日,教育部网站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通知指出,通知印发之日(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工作。校外教学点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通知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师资等人员管理均做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教师酬金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
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通知进一步强调校外教学点管理的主体责任在高校党委。强调校外教学点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要求高校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归口管理,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严控校外教学点数量范围。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此外,通知指出,本通知印发之日(根据教育部网站显示日期为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从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小贴士: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责编:蒋宇骏
审核:王龙龙
复核:王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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