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1 22:44:40 来源: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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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主要对管理对象、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条件和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共31条,该办法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通知指出,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通知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依法设立的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通知称,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二)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三)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
(四)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
对于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相应要求,规定: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一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人增配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办法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规定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周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要求,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列入白名单制度管理,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从白名单除名,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办法表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无证经营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于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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