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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消费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发布试行办法

2021-01-15 09:18:21 来源: 中国网财经

1月14日讯 (记者 杨畅)昨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将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监管。业内专家称,此办法是事前监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前提醒消金公司要合规合法发展。办法给头部合规公司更强的发展动力,对中部企业有更好地示范引导作用,给尾部企业更强的压力和紧迫感。

消费金融机构将实施分类监管 有助于鼓励企业合规可持续发展

据公告,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具体评级得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麻袋财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些年,消费金融公司一直缺少详细监督管理办法,导致一些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比较激进,出事才被处罚,更多属事后监管。此办法属于监管部门内部的评级办法,但属事前监管。此办法颁布后,相当于给消费金融公司带上了紧箍咒。一旦违法经营,或者经营方式比较激进,内部管理混乱,就有可能被被监管盯上,甚至加以处罚。”

“近期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核心是对消费金融公司和行业进行差别化管理,这一监管意图与之前发布的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通知相互配合的。作为持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对扩大内需,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明显,同时也是清理违法违规产品,净化互联网金融市场和金融科技行业的重要措施。这体现‘关后门’‘开前门’的监管策略。”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谈到。

尹振涛认为:“在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健康发展的同时,应针对不同类型、不能特征和不同优势的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差别化监管,这有助于继续支持和鼓励合规,健康和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更快发展,也有助于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约束和引导,避免一刀切。对行业而言,差别化监管政策的出台既能起到行业筑底的作用,又有激励竞争的作用。对头部合规公司有更强的积极发展动力,对中部企业有更好地示范引导作用,对尾部企业有更强的压力和紧迫感。”

不同等级差异化监管 5级或面临市场退出

据《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监管人员应当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每家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公司对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监管评级为1级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较为健全的机构,发现的问题较为轻微,能够在正常运营中解决。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和业务数据,一般不需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监管评级为2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或风险,须引起监管关注。对2A级的公司,针对问题加强非现场监测,进行窗口指导,督促开展自查;对2B级的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适当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对2级的公司,可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整体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对3A级的公司,应重点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管提示或通报,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对3B级的公司,应给予持续监管关注,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并可视情况对业务活动依法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积极化解风险。对3级的公司,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管评级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和风险,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监管中应给予密切关注,增加监管会谈的频率,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补充资本金,必要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表明风险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纠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应责令提交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救助计划,或依法实施接管;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或监管部门通报,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审定所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监管评级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不同等级消费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王诗强表示:“一旦消费金融公司评级掉入2级,就要被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提醒消金公司要合规合法发展,注意风险,不要冒进,争取进入1级。”(记者 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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