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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亿电票诈骗案落幕

2020-12-03 09:18:06 来源: 和讯银行

曾经轰动一时的20亿电票诈骗案落下帷幕。

2020年12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6名涉案人员上诉,对主犯崔某、逯某强、张某3人维持判处无期徒刑。

早在2016年8月,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法分子借用了焦作中旅银行保卫部总经理办公室,找人扮演了中旅银行董事长,以此来骗过了工行的核查人员。所谓“焦作中旅银行”贴现是假的,真正拿出真金白银的是转贴现的恒丰银行和邢台银行。

此后数年间,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邢台银行这对“难兄难弟”,双方的官司从河北高院一直打到最高法。2018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邢台银行6.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恒丰银行败诉邢台银行后,又一纸诉状将焦作中旅银行送上被告席,要求焦作中旅银行赔偿损失6.7亿元。

2020年1月,青岛中院判决,驳回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9838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书还原20亿诈骗案过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还原了这起“20亿电票诈骗案”过程。

判决书证实,逯某强原为焦作中旅银行员工。2016年初,被告人崔某、逯某强、张某出于赚取高额中介费或为他人融资等目的,预谋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央行电票系统),并联系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由焦作中旅银行对电子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子汇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

同年4月,胡某因中储公司急需资金,有开具承兑汇票融资的需求,遂通过资金中介联系上张某。之后,崔某、张某等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并由逯某强冒充焦作中旅银行领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以下简称工行票据部郑州分部)联系对接;同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工行票据部郑州分部同意将焦作中旅银行接入央行电票系统。

同时,因焦作中旅银行系中小银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电票系统,需在有资质的银行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张某又通过胡某联系工商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廊坊支行)办理同业结算账户。

办理同业结算账户过程中,崔某、张某、胡某、涉案人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工行廊坊支行提交了伪造的焦作中旅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同年7月14日,工行廊坊支行安排员工至焦作中旅银行总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在逯某强事先借用的该行办公室内,由涉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冒充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逯某强、马某某等人分别冒充焦作中旅银行其他领导与员工,骗过工行廊坊支行的上门核查,成功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同年7月,崔某、逯某强、张某等人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正式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并完成系统测试后,张某遂通过周某寻求有资金需求的企业。

7月25日至28日,崔某、张某、胡某、周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内,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后,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黄某腾、胡某各自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电子汇票,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行虚假承兑、贴现,一共开具了40份共计金额20亿元的电子汇票。

期间,崔某、张某等人通过票据中介分别联系恒丰银行上海分行及邢台银行进行转贴现,并联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作为过桥行。

其中,恒丰银行上海分行交易金额为13.5亿元,邢台银行为6.5亿元,恒丰银行上海分行、邢台银行扣除相应费用后分别转款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扣除相应费用后,将转贴现资金19.31亿余元划转至焦作中旅银行开设在工行廊坊支行的同业结算账户,再分别转至黄某腾、胡某实际控制账户14.48亿余元、4.82亿余元。

根据与事先约定,黄某腾、胡某将收到的资金转入河南三家企业相关账户,用于归还借款、支付货款等。

诈骗案件发生后,2016年8月11日,焦作中旅银行还曾发布过一份“票据事件”的声明称,近期我行发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我行证照和印章的手段,冒用我行名义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账户,并违法办理签发电票业务。

主犯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8月后,周某、逯某强等6人陆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原判认为,被告人崔某、逯某强、张某以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被告人黄某腾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财物,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崔某、逯某强、张某、胡某诈骗金额为19.31亿余元。

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逯某强、张某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胡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3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逯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崔某、张某等人均知道逯某强当时已从焦作中旅银行离职,逯某强只是以焦作中旅银行业务部门原经理身份去过工行郑州票据部,后又借过原单位办公室接待工行廊坊支行工作人员。

2020年11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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