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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职工退休后有望增加一笔收入

2018-05-04 21:36:16 来源: 燕赵晚报

未来,企业职工的退休收入中,除养老金外,有望增加一笔收入——企业年金。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和《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18号),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据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合理区分政府、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是职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重要途径。

按照《通知》,企业缴费部分可对这些人员实行倾斜,在分配企业缴费部分时可对享受按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员实行倾斜,但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为了便于全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时间上的整体平衡,在企业年金的衔接上确立了新建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的规定,并允许新建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5年1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

2018年1月之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执行。

在企业年金权益归属方面,我省做了逐年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的规定。

同时,要求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年3月底前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定期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由企业对参建职工进行信息公开。(记者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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